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仪表材料学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定义为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仪表材料学会(简称仪表材料学会),对外联络时可在前面加“中国”,英文名称是:Instrument Materials Society of 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为“IMS”。
第二条: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仪表材料学会是全国性的仪表功能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以促进仪表功能材料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属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所属二级分会,业务上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章程同时也是本会的章程。结合本学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仪表功能材料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仪表功能材料科学繁荣和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为振兴我国仪表功能材料科技与产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挂靠在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常设机构设在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院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表功能材料领域的学科繁荣与产业振兴。
2. 开展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科技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3. 开展对全行业情况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发展政策等进行前期研究,并提供建议。
4.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促进合作研究与联合开发,推广科技成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5. 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6. 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技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以及有关工具参考书籍、辞典与网站等。
7. 密切沟通广大科技工作者,组织会员提出政策性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倡议。
8.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各项展览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工作条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参加本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工作条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表功能材料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表功能材料事业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表功能材料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 在高等院校学习仪表功能材料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二、高级会员
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 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 曾在本会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重要显著业绩者。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仪表功能材料科技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表功能材料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会相关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定期报总会备案。
二、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本会相关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报总会备案。
三、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报总会备案。
四、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本会批准,报总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优惠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
2.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3.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个人会员,并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理事会成员为当然的高级会员
三、外籍会员
权利:
1. 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活动;
2. 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来华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义务:
1.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2. 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四、团体会员
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本会优惠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
5. 对本会有提出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2.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委托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学会工作条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成员,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负责本会工作。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任五年。理事会职责是:
1.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本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审定理事的增补;
3. 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 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5.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6. 决定其它重大适宜。
第十六条:理事由在仪表功能材料领域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主要从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并在领域中有一定代表性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中产生。本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仪表功能材料科技工作者;
2. 热衷于本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组织活动能力。
本会理事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活动者,按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八条:常设办事机构
1. 学会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审查确定。
2. 秘书处在理事会和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和任免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 挂靠单位的拨款或资助;
2. 本会举办各项事业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3.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助;
4. 会费;
5.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根据国家对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和挂靠单位提供的资助,并建立与之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 本会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人员及办公的费用;
2. 举办学术活动,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的支出;
3. 会刊、内部资料的印刷、发放费用
4. 对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5. 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需进行修订时,须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经挂靠单位审核,提交理事会大会通过,报总会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经2003年9月第四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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